2021-09-16 15:50:01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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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發展改革委已連續6年開展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這項工作是在怎樣的背景下開始開展的?
??答:為充分發揮信用在防范化解風險中的重要作用,推動中介機構更好履職盡責,我委自2015年起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一年一度的信用評價工作。信用評價工作由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企業債券服務機構、市場中介機構、發行人及投資人等各方共同參與,圍繞信用行為指標、業務指標、專家及機構評價指標三個維度開展科學評價,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中介機構的企業債券業務開展情況和信用行為。截至今年,信用評價工作已連續開展六年。六年來,我們為市場提供了具有連續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的評價結果,已經成為參評機構及各市場參與方開展企業債券業務的重要參考評價指標,獲得了廣泛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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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19年以來,信用評價結果將主承銷商分為A、B、C三類,為何改變之前的評價模式?現在的分類有何優化?
??答:自2019年起,我委按評價得分高低,將受評主承銷商分為A、B、C三類。主承銷商信用評價結果的分類管理既有利于我委開展獎懲工作,又有利于企業債券發行人遴選中介機構。我委根據評價結果對主承銷商實施分類,在政策研究、品種創新、業務指導等方面給予評價靠前的中介機構更多機會和條件,允許A和B類主承銷商在滿足獨立或牽頭主承銷企業債券的條件下擔任優質企業債券主承銷商,限制C類主承銷商擔任優質企業債券主承銷商資格,并要求其加大培訓力度,提升業務能力。2020年度受評主承銷商合計84家,其中25家A類主承銷商平均得分90.45分,46家B類主承銷商平均得分83.77分,13家C類主承銷商平均得分71.74分。總體來看,參評機構的信用評價得分在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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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信用評價的指標設計上有哪些特點?
??答:根據最新的信用評價方案,信用行為指標、業務指標、專家及機構評價指標的分值占比分別為50%、35%和15%,這充分凸顯了信用行為在評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從具體考查內容來看,信用行為指標主要考察受評機構在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中出現的失信失職行為及社會征信狀況,包括企業債券違約及違約處置情況、業務合規和受處罰處分情況、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檔案系統中的不良記錄等內容。業務指標主要考察受評機構業務制度與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申報及發行階段業務開展與創新能力、存續期管理階段專業能力與服務水平等。專家及機構評價指標集合了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企業債券發行人、投資者、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市場機構對受評機構的評價。
??近年來,我們根據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新特點,不斷完善評價指標體系。2018年度評價中,增加了主承銷商優質企業債券承銷能力評價指標和信用評級機構企業債券違約率評價指標。2019年度評價中,新增關于存續期管理履職盡責情況等相關指標。2020年度評價中,主承銷商評價引入風險處置、專項培訓、業務創新等激勵指標,信用評級機構評價新增“違約前風險揭示程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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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應當如何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答:我委鼓勵和支持評價結果優良的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工作,加強對評價結果靠后的受評機構的監管力度。對于評價過程中發現的不誠信、不專業行為,將及時記入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并在年度信用評價的相關指標評分中予以體現。對于受評機構在企業債券盡職調查、申報發行等環節存在不誠信、不履職盡責等行為,我委將約談相關責任機構,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加強對于評價結果靠后的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的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力度。參評機構可以根據指標體系調整完善自身的組織架構、工作重點和行事方式,找準自身不足,持續提升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和職業素養,加強注冊制下企業債券業務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形成“評價-競爭-提升”的良性循環。企業債券發行人可在遴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的過程中,充分運用信用評價結果,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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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一步信用評價工作還會在哪些方面繼續深入推進?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指出,“要深化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信用在金融風險識別、監測、管理、處置等環節的基礎作用。”下一步我委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續深入推進信用評價工作。一是優化年度評價指標。結合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所呈現的新特征、新變化,充分考量中介機構及相關企業債券對“十四五”時期國家重大戰略、重大規劃的支持力度,全面考察中介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的工作質量,持續完善信用評價的指標設計和實施方案,不斷提高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適用性。二是加強日常信用行為數據收集。除開展年度信用評價外,我們將繼續與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密切配合,進一步推動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共用。結合注冊制改革,加強企業債券信用檔案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大對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企業債券申報、發行、存續期管理等環節日常信用行為數據的收集力度,及時將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日常信用行為反映到年度評價結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