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網站披露,由于未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深圳市泊寓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罰款15000元。
(圖源: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處罰信息顯示,深圳市泊寓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為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鹽田社區新一村8巷10號樓實際運營管理單位,在經營管理期間,未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據照片、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合作經營管理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鹽田社區新一村8巷10號樓3樓陽臺斷落有關情況的調查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
??根據深圳市泊寓租賃服務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視情節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罰款原則上應當實行定額、定量處罰”之規定,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具備《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列明的從輕處罰以及第十三條列明的從重處罰情形,故符合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處理的”以及《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50%確定”之規定,鑒于深圳市泊寓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符合一般處罰裁量檔次,深圳市寶安區住建局決定對該公司做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市泊寓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由萬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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