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6 13:43:11來源:寧波市海曙區舊改中心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區機關各部門:
??《海曙區房屋征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海曙區舊村改造管理服務中心
??寧波市海曙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2022年6月29日
??海曙區房屋征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房屋征遷安置渠道,及時滿足被征遷家庭的安居需求,優化房地產供需結構,促進我區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寧波市征收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曙區集士港鎮、古林鎮、高橋鎮、橫街鎮、鄞江鎮、洞橋鎮、章水鎮、龍觀鄉、石碶街道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遷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項目:
??1.海曙區行政區域內列入年度征收拆遷實施計劃的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征遷項目。
??2.國有土地上老舊房,以單幢房屋為單位,在單幢房屋所有被收購人100%簽約為生效條件,啟動房票安置;若未達到100%簽約,則該幢房屋收購不生效,房票安置終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規劃但未列入年度計劃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權人初步意愿征詢達92%的,由村、鎮(鄉)街道兩級申請后研究確定。協議簽訂達100%的安置協議生效。
??4.列入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的項目。
??5.其他根據實際需要列入的項目。
??上述適用范圍內的項目,需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后,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房票是征收(拆遷)部門對被征遷住房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向被征遷人出具的記載被征遷人名稱、票面金額、使用區域、受讓人名稱、兌付日期、票面利率、兌付須知等內容的電子及書面憑證。房票記載的被征遷人、受讓人統稱為“房票記載人”。全區范圍內房票標準統一。
??第四條 房票票面金額原則上不小于50萬元/張。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拆遷)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出具一張房票。
??第五條 房票票面金額是被征收(拆遷、收購)人房屋價值補償和相關補助、獎勵金額合計后的總金額,分別參照《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曙區集士港鎮、古林鎮、高橋鎮、橫街鎮、鄞江鎮、洞橋鎮、章水鎮、龍觀鄉、石碶街道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的貨幣補償標準確定,其中一次性補償搬遷費(搬家補貼費)及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補貼費)由被征收人領取貨幣,不計入票面金額。
??第六條 房票只能用于購房且通過購房進行實名轉讓。
??房票記載人已亡故的,合法繼承人憑法院文書或公證書,可以向出票部門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七條 房票轉讓不得超過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記載人,不得使用房票購買住房和再轉讓。房票轉讓至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不得再次轉讓。
??第八條 房票記載人持房票可以在海曙區范圍內購買以下住宅房屋。
??1.購買商品住宅。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購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價格包括票面金額、截止購買日利息加上購房獎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符合購房條件的房票記載人以房票方式結算房款。
??2.購買二手住宅。房票可以用于結算二手住宅購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價格包括票面金額、截止購買日利息加上購房獎勵。買賣雙方可以自愿協商確定。房票記載人、售房人應當在房票出具部門辦理房票更名手續。
??3.購買政府建設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于結算購買政府建設的安置房的房款。房票的支付價格包括票面金額、截止購買日利息加上購房獎勵。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原則上1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過2張。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房票安置,根據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50平方米允許出具一張房票,若有剩余不足50平方米,還可出具一張房票。
??一張房票僅可購買一套房屋,票面金額不足支付購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補足。
??第十條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個月。
??第十一條 主要包括購房獎勵和稅收優惠。
??1.購房獎勵。被征收(或拆遷、收購)人持房票在海曙區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設的安置房的,另給予房屋價值補償部分6%的購房獎勵。
??本項獎勵適用條件為,被征收(或拆遷、收購)人持房票購買海曙區內住宅總金額達到:房票票面金額、截止購買日利息加上購房獎勵總金額的90%(不含)以上。購買上述房屋總金額未達到本條規定比例的,按照實際已購房屋金額占總金額的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項獎勵金額。
??2.稅收優惠。被征收(或拆遷、收購)人持房票購買住宅的,可以憑征收(或拆遷、收購)安置協議享受有關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房票受讓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遷、收購)安置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房票的兌付金額包括票面金額、截止兌付申請日的利息以及購房獎勵。
??房票記載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部門委托代付的銀行申請到期兌付或者按照兌付規則申請提前兌付。銀行應當根據兌付規則在收到房票兌付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向房票記載人支付確定的金額。房票的利息按票面金額計算,利率標準為月利率1.8‰。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兌付時,房票所購商品房項目仍處于預售資金監管期內的,銀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兌付資金直接劃入相應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超過兌付期限的,取消購房資格和購房獎勵,一年內按月利率1.8‰結算利息,逾期部分不計利息。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
??第十三條 房票兌付所需資金應由房票出具部門根據與銀行的委托協議按時足額到位,設立資金專戶管理,實施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設立房票購房房源超市,組織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商品房預現售項目、二手住宅房源、存量安置房源入駐房源超市。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購買商品住宅及存量安置房的,享受優于市場購房的價格優惠。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向憑房票購買二手住宅的購房人適當減免中介費用。
??第十五條 建設開發房票管理結算業務平臺,建立完善業務操作規則,實現與房產交易監管服務平臺業務數據互聯互通。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試點推行,具體實施項目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后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海曙區舊村改造管理服務中心、海曙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