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0 16:29:31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鎮街(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政策,規范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行為,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開發企業根據產品定位、建造品質、綜合成本、市場供需等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并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備案。如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同時具有多高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超過4層)和低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4層以下)的,可分別申報銷售均價,并根據不同樓棟及房屋具體情況,對各批次預(現)售房屋自行定價。項目累計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首次申報平均價格不得高于經備案的同類型住宅申報均價(含),且不低于該申報均價的90%(含)。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辦理過部分批次預(現)售的,剩余批次可按以上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并辦理預(現)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對商品住房銷售申報均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網簽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房屋申報價格,且比申報價格下浮不超過15%(含)。
??三、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調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滿360天方可上浮調整,上浮幅度不超過5%(含),滿180天方可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已辦理預(現)售項目符合間隔時間要求的,企業可自行在系統上按規定幅度對未售出房屋申報價格進行調整。
??四、開發企業按精裝修交付標準制定銷售價格并實際以精裝修標準交付商品住房的,申報銷售價格時必須明確交付標準為精裝修,并嚴格按經核準的設計圖紙辦理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各項手續。
??五、開發企業應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商品房銷售相關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市場巡查檢查及監管執法力度,如發現開發企業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文件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