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2 15:45:33
各省、 自治區建委(建設廳)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產管理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后勤部:
軍產住房逐步向軍隊干部、職工出售,是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做好軍產住房出售后的產權產籍管理,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現就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軍產住房向軍隊干部、職工出售,軍隊售房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房改售房的有關政策與購房人簽訂售房協議書。購房人持有關證件在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二、購房人可委托售房管理單位集中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地方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驗收有關產權證件和總后勤部批準售房的文件、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及有關房屋產權的資料。經審查核批后,發給購房人《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軍隊房改售房”,明確允許轉讓的時限和條件。
三、辦理軍隊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權登記,按規定收取登記費,需重新勘察測丈的可收取相應的測量費,不再收取其它稅費。
軍產住房向個人出售,需要對相關的房屋所有權證進行變更的,登記時只收房屋所有權證的工本費,不再收取登記費。
四、個人購買的軍隊房改售房,需要進入市場、發生產權轉移的,必須符合售房協議書中規定的條款,否則不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五、軍產住房向個人出售,購房人應及時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軍隊售房單位要給予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及時辦理,共同把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工作搞好。
抄送: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部房地產業司,總后司令部、基建營房部、全軍房改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