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5:55:20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號:滬府[1995]66號
發布日期:1995-12-25
執行日期:1995-10-1
市建委、市住宅發展局:
滬建房(95)第0346號文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住宅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5元調整為370元。其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設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業網點中作為糧油、菜場、煤餅供應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設配套費由市住宅發展局統一征收,并根據住宅配套計劃安排使用。新住宅區商業網點配套面積按3.5%規劃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業網點配套面積包括糧油、菜場、煤餅供應網點部分建成后交由財貿部門安排,按“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原則具體實施,不能改變原規劃中商業服務性質,所需資金從收取的住宅建設配套費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進行出售或出租,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財貿系統要對其加強行業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規劃的商業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設配套費,作為住宅建設部分配套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和市建委的監督。
四、調整后的住宅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