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6 17:28:25
為了更好地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市場有關稅收政策,現對《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房地產市場及固定資產項目投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稅發[1999]9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普通住宅,以土地規劃部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建設項目類別或房屋產權證所確定的房屋類別為依據進行界定。市內四區公寓、別墅銷售價格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可視為普通住宅,其他縣市區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價格標準。
二、商品住房,以土地規劃部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建設項目類別為依據進行界定。不包括寫字間、辦公樓、商業網點等。
三、商品住房建成日期的認定,以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發放的《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合格(優良)書》所簽發的日期為準。
四、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下同)以后銷售房屋的時間界限。
1、在一級市場,是指經房地產交易市場認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簽定的日期和收(繳)款憑征日期同時在1999年8月1日后的。
2、在二級市場,是指雙方買賣房屋協議書簽定日期在1999年8月1日后的。
五、個人1999年8月1日后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憑收(繳)款憑證、《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雙方協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契稅手續。
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1999年8月1日后銷售的,憑收(繳)款憑證、雙方協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其他稅款的免稅手續。
對已征收的稅款,可憑收(繳)款憑證、《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雙方協議)、完稅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事宜。
六、在1999年8月1日后購買199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以前建成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可憑《商品房銷售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合格(優良)書》、收(繳)款憑證等資料,到主管稅務局機關辦理免征契稅手續。
在1999年8月1日后購買1998年7月1日后建成的商品住房,若為自用普通住宅可憑上述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征契稅手續。其他住宅按原稅率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銷售的,可憑《商品房銷售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合格(優良)書》、收(繳)款憑證等資料,定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
對已經征收的稅款,可憑上述資料及完稅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事宜。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在1999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和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報送積壓空置商品住房的有關資料。資料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合格(優良)書》、商品房詳細地址、每套商品房房號、樓層、面積、朝向等。
本報送積壓空置商品房的有關資料,或資料不完整,稅務機關不受理減免事宜。
八、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參加房改,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市內四區房改成本價:磚混結構為每平方米1200元,框架結構為每平方米1420元。其他縣市區按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以后若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九、凡單位和個人以欺騙手段,騙取減免稅款的,一經查實,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9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