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2-08-18 13:56:58 來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為深入貫徹《宿州市城鄉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宿建指辦〔2022〕5號, 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確保各項惠民惠企措施落實到位,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 優化土地出讓方式
??(一) 適用范圍:熱點區域的重點地塊。
??(二) 辦理流程:編制出讓方案時,采取“競地價與競品質相結合”的拍賣方式進行出讓。
??(三)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自然資源局,儲備中心。
??二、 延長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間
??(一) 適用范圍:新出讓的經營性用地。
??(二) 辦理流程:在簽訂出讓合同前,充分征求土地競得人意見。對于愿意采取分期方式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引導企業按要求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將分期次數、金額和期限等載入出讓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繳納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讓金額的50%,余款一年內繳清。
??(三) 辦理時限:土地競得人在土地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將分期的次數、金額和期限等載入出讓合同。
??(四)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自然資源局,儲備中心。
??三、 支持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 適用范圍:主城區(含市管園區)范圍內,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 辦理程序:
??1. 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請書》,向政務服務中心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2. 受理。行政審批服務窗口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建筑規劃科進行審查。
??3. 審查。建筑規劃科在0.5個工作日內審核緩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并形成審查意見。
??4. 審議。市自然資源局提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對開發企業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事項進行審議。
??5. 辦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審議通過后,由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在0.5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同意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意見書》,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四)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科受理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請、出具《同意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意見書》;建筑規劃科承辦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審查。
??四、推動項目平穩交付
??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施工建設進度,導致不能如期交房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順延交房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鼓勵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項目具體情況進行溝通協商。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房管中心。
??五、 強化金融政策支持
??(一) 保持房地產貸款平穩增長。督促金融機構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力度,支持優質房地產企業兼并收購出險和困難大型房企的優質項目。
??(二) 有效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對首次購買剛需住房和購買改善性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鼓勵各銀行機構在政策范圍內對首套房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房貸款利率保持近五年最低水平。
??(三) 做好受疫情影響按揭貸款紓困工作。鼓勵銀行通過采取靈活合理延期還款、延長貸款期限、階段性調整還款周期等方式降低貸款用戶還貸壓力。對無法現場辦理手續的,采取靈活方式辦理, 單獨因疫情原因逾期的,不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記入征信、不收罰息。
??(四)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宿州市中心支行、銀保監會宿州監管分局、宿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六、 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條件:
??1. 借款人及配偶應當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 (含)以上;
??2.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3. 所購房應是宿州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
??4.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 借款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1. 單方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夫妻雙方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2.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3. 公積金首次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次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
??(三)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原件;
??2. 《宿州市新建商品房購銷合同登記備案表》原件;
??3. 首付比例不低于購房款(首次貸款20%、第二次貸款30% ) 的發票或收據原件;
??4. 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售房企業公章;
??5.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
??6. 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狀況 聲明書”、離異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狀況聲明書”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
??7. 借款人提供還款銀行卡原件。
??(四)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
??1. 使用新購商品房房產抵押擔保;
??2. 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擔保。
??(五)借款人可以先提取賬戶內公積金余額后,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七)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公積金中心,政務中心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
??七、實行購房入學政策
??(一) 適用范圍:2022年5月16日(含5月16日)至2024 年5月15日(含5月15日),在宿州主城區新購房屋(包括期房)的埇橋區籍業主子女;在宿州主城區新購置二手房,同一房產從 2020年1月開始算起,原則上在一個學段內(小學六年、初中三年) 只享受一個入學名額(多胞胎、二胎除外)。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之日為準,符合條件的埇橋區籍業主子女,從2022年秋季學期開始,在所居住的小區公辦幼兒園入園;從2023年秋季學期開始, 在所居住的學區公辦小學、初中入學。
??(二) 辦理流程:
??1. 學前教育入園(轉園)流程:適齡幼兒父母持家庭戶口簿、 本小區不動產權證(暫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持本小區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購房備案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幼兒園辦理報名(轉園)登記手續(具體詳情由相關公辦幼兒園發布);小區沒有公辦幼兒園或暫未投入使用的,適齡幼兒父母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城區公辦幼兒園網上報名登記系統錄入幼兒信息,辦理報名登記手續(具體詳情由相關幼兒園發布)。當報名登記人數多于招生計劃時,采取搖號的方法確定錄取名單。
??2. 義務教育入學(轉學)流程: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持家庭戶口簿、本小區不動產權證(暫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持本小區購房合同、發票、備案表),在規定時間內到學區學校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業主子女有轉學(其他年級)需求的,于每學期開學前一周到所在學區學校辦理轉學手續。
??(三)責任單位及承辦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埇橋區教育體育局,市主城區公辦幼兒園、公辦小學、公辦初中。
??八、加快項目開工手續辦理
??(一)精簡申報材料:根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進展順序,房地 產工程可分為“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和“工程整體”兩個階段申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分階段申辦 “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階段”施工許可證時,相關申報材料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1. 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已具備建筑工程用地手續,包括具有《不動產登記證書》;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且《不動產權證書》或 《國有建設土地劃拔決定書》的取得有明確的承諾時限。
??2. 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 (設計)方案已經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并由建設單位承諾規劃(設計)方案已確定且符合規劃條件。
??3. 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已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實體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4.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已取得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或者有申辦施工許可證對應階段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且已通過審圖機構審查,取得了相應階段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
??5. 其他材料。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措施材料參照申辦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材料辦理。
??(二)相關要求:
??1.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各階段施工許可的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必須一致。
??2. 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同一家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并配合提供各階段審查所需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受委托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負責。
??3. 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分階段的施工許可證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資料,也不能作為竣工驗收申報資料,在申辦下一個階段的施工許可證時應直接申請辦理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
??4. 未批先建的工程、存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工程不適用分階段申辦施工許可。
??5.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同步合并辦理分階段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機構應同步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及時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6. 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暫停或完工后,如無法及時申請下 一階段的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涉及基坑支護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承諾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在內的有效措施保證基坑安全。
??7. 發證機關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發現工程建設、設計、 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注冊人員未按照承諾履職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超施工許可范圍(階段)施工的,依法對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撤銷施工許可證并進行行政處罰。
??(三)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四)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窗口收件、受理、初審、發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科牽頭承辦,建設工程管理中心、工程質量監督站協辦。
??九、完善基礎配套設施
??(一) 供水配套設施完善:
??1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設施,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費用納入土地開發支出;由道路建設主體單位,委托供水企業建設,并按照安徽省現行建設工程預算計價定額支付費用,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負責運營維護管理。
??2. 已建成道路需完善紅線外供水配套基礎設施的,由開發企業向項目屬地主管部門提出接水申請,由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勘察、設計、編制工程預算,并簽訂委托代建協議。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業運營維護。
??3. 非開發項目紅線外接水工程參照執行。
??4. 責任單位及承辦單位:市城管局、市供水公司
??(二) 供氣配套設施完善:
??1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氣設施,與工程建設同步實施,由開發企業委托供氣企業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氣設施,與工程建設同步實施,由供氣企業建設,竣工驗收后由供氣企業負責運營維護管理。
??2.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 園區燃氣管理部門、各燃氣企業。
??(三) 供暖配套設施完善:
??1.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暖設施,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費用納入土地開發支出。
??2. 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 2020〕129號),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統一納入放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買受人另外收取。
??3. 已建成道路需完善供暖配套基礎設施的,由開發企業向市城管局審批科提出申請,委托供暖企業勘察、設計、編制工程預算, 并簽訂委托代建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暖企業運營維護。
??4. 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四) 供電配套設施完善:
??1. 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接電效率。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前期咨詢服務,并配備專屬客戶經理,提供從技術咨詢到裝表接電一攬子服務。
??2. 提升房地產開發項目業擴報裝便利度。推進“互聯網+”線上辦電服務,在業務受理、方案答復、竣工報驗、合同簽訂等環節實行線上辦理,進一步提升客戶服務質效。
??3. 責任單位:市房產中心,國網宿州供電公司。
??十、提升項目竣工驗收質效
??(一)辦理流程:
??1. 驗收登記:建設單位第一次申請項目(或單體工程)驗收時, 對項目(或單體工程)涉及到的所有驗收事項進行登記,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開展單獨竣工驗收。
??2. 驗收申報: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城建檔案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等聯合驗收。對于較為復雜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申請分項驗收(聯合驗收事項分項申報),聯合驗收牽頭單位和綜合窗口應實行聯合驗收, 并聯審批。
??3. 實行容缺受理:對在驗收時部分無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資料, 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要件為其他前置驗收事項結果的,實行容缺受理的方式,一次性受理,不得以其他驗收事項未辦結為由,拒絕受理。受理后,后置部門在等待期間,應對其他材料先行審查,待前置驗收事項完成后,通過審批系統共享給后置部門即可辦理。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得列為前置辦理要件。
??4. 實行城建檔案驗收告知承諾制: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前介入,指導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規定要求,及時收集匯總工程準備階段、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監理等建設工程文件,并于工程聯合驗收前,提前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在申請聯合驗收時,同步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上提交《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告知承諾書》。竣工驗收階段文件由建設單位自承諾之日起3個月內將原件移交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5. 規范驗收意見反饋:驗收意見分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種, 超期未提交驗收意見的驗收事項,視為該驗收事項通過驗收,一切責任由該事項驗收單位承擔;專項驗收(備案)有整改意見的,通過平臺及時向建設單位推送整改通知,對存在問題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按要求完成整改,通過平臺報送整改工作情況報告,驗收部門根據整改情況及時復驗;對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影響使用和安全性能,并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完成的整改內容, 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形式予以驗收(備案)通過;復驗仍存在問題或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提出復驗申請的,相關驗收部門反饋驗收不合格意見,并明確不合格理由、法定依據。
??6. 生成聯合驗收結果: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驗收項目,通過審批系統核發帶有電子簽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電子憑證,一般不再核發紙質證書。平臺同步將結果文書推送至不動產登記等業務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二)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三)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人防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窗口、人防窗口負責收件、受理、反饋驗收意見。
??十一、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增設節點:
??1. 商品房預售后至主體結構封頂前,一層為一個節點,開發企業按層按比例申請使用70%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X70%/總樓層x實際完成樓層)。
??2. 主體結構封頂后至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按分部、 分項工程實際進度予以審核撥付。開發企業申請撥付時,應提供主要分部、分項工程(如水、電、氣、電梯、門窗、公裝等)施工合同和進度證明、購買建筑材料、設備合同等,在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低于10%的前提下,予以審核撥付。
??(二) 加強信用考核成果運用:
??1. 對信用A+級開發企業的在建項目,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撥付上浮10% (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低于10% )。
??2. 對信用A級開發企業的在建項目,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撥付上浮5% (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低于10% )。
??3. 對信用A+級和信用A級開發企業允許用銀行保函替換等額重點監管資金,但替換比例最高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50%。
??(三) 優化預售資金流程管理:
??1. 預售資金撥付申請受理、審核全部進入市、區、園區服務大廳,在專門窗口受理;
??2. 審核審批網上辦理;
??3. 限時辦結。一般監管資金當即辦理不超過1個工作日,重點監管資金2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單位):市房管中心,市場處、 租賃處、園區各分局。
??十二、簡化住宅價格備案流程
??(一) 價格備案范圍:主城區(含市管園區)新建商品住房實行價格備案制度。
??(二) 商品房價格備案程序:
??1. 申報。新建商品住房達到預售節點,開發企業填寫《申報宿州市商品住房價格備案信息表》,全面真實提供價格申報相關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建配套建設計劃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圖》《房屋建筑面積預測報告》《鳥瞰圖》《戶型圖》《房屋交付標準表》《宿州市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公示牌》及 其他需要的材料),申請啟動備案程序。
??2. 初審。綜合考慮成本、利稅、周邊市場行情等因素,根據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要求,市房管中心指導開發企業合理申報價格并簽署初審意見,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移交到市發改委價格備案窗口。開發企業報送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限期補正。
??3. 備案。市發改委在接到市房管中心移交的開發企業申報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材料及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銷售備案價格,并向開發企業發放《宿州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價目表》, 對需要出具《成本審核報告書》的項目延長15個工作日,對需要會商的項目延長3個工作日。
??(三) 引入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開展成本審核
??1 .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房管中心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成本審核,出具《開發成本審核報告書》:
??(1 )開發企業首次申請商品住房項目價格備案的;
??(2)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分批分期備案的,下一批次備案價格在一年內漲跌幅超調控目標的;
??(3) 對于情況復雜的房地產項目,低容積率、高綠地率、精裝修優質房地產項目,增加裝配式比例建設高品質住房的房地產項目。
??2. 市房管中心委托依法定程序產生的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開展成本審核。
??(1) 市房管中心出具《商品住房成本審核工作通知單》,送達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
??(2) 開發企業向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提供《商品住房成本審核所需資料清單》及相關資料;
??(3) 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成本審核報告書》,報送市房管中心。
??(四) 建立價格備案會商機制。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管中心建立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會商機制。下列情形應會商審定:
??1. 商品房住房項目首次價格備案;
??2.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分批分期備案的,下一批次備案價格在 一年內漲跌幅超調控目標的;
??3. 對于情況復雜或首次申報價格明顯高于或低于周邊市場行情必要時報宿州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五) 責任單位及承辦科室(單位):市房管中心、市發改委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受理、初審、備案、發放價格備案表;市發改委行政審批科、市房管中心房產科具體承辦。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若干措施》一致。 由市房管中心負責解釋。在執行期間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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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