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0:15:58來源: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埔發改規字〔2020〕2號
??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升企業誠信意識,營造社會誠信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登記住所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以下稱本區)的企業,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公共信用評價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是指基于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區信用平臺)歸集的涉企公共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系,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對企業的公共信用狀況作出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區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監督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區企業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與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系。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參考本辦法,結合主管領域實際情況,制定特定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的企業信用評價辦法。
??第六條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評價、分類實施、協同運用的原則,評價結果僅作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的依據,依法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方法和內容
??第七條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通過區信用平臺,按照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系對企業一定期限內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處理,自動對企業賦分,形成評價結果,并實現動態更新。
??第八條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系具體指標、方法、標準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更新,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 鼓勵企業以聲明、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簽訂共享協議等形式,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用于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數據歸集,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鼓勵市場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在征得企業同意后,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提供其依法記錄、采集的市場信用信息,用于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數據歸集,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根據企業得分情況,結合定性判定規則,將企業公共信用等級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A級:企業榮譽信息和守信記錄多,原則上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極低。
??(二)B級:企業榮譽信息和守信記錄少或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少或沒有,信用風險低。
??(三)C級:企業榮譽信息和守信記錄少或沒有,在多個領域有不良信用記錄且不良信用記錄數量明顯超過同行業企業平均水平,信用風險高。
??(四)D級:企業有嚴重失信記錄,依照國家和省標準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一條 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作為“直接判定”項,直接評為C級:
??(一)企業近三年被處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被處責令停產停業;
??(二)近三年因非法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受到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作為“直接判定”項,直接評為D級:
??(一)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信用中國網、信用廣東網、信用廣州網公示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等);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對社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三章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三條 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包括評價體系各項指標評分、影響評分的具體信用信息、綜合評價等級。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在區信用平臺上面向區政府部門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在開展下列工作時,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查詢和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并依法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參考依據:
??(一)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國有土地出讓、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財政資金扶持、專項資金安排、表彰獎勵等;
??(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程建設、交通運輸、知識產權、產品質量、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教育科研、人力資源、商貿流通、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領域的監督管理;
??(三)需要查詢或者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憑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的授權,登錄區信用平臺進行查詢。應當建立本單位查詢制度規范,設定本單位查詢人員的權限和查詢程序。
??區信用平臺可以采取服務接口方式,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內部業務系統提供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查詢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 企業可向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出查詢本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書面申請;查詢其他企業的,需提供被查詢企業的書面授權。
??社會征信機構、其他依法設立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取得被查詢企業的書面授權并約定用途的,經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批量查詢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提供查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查詢辦法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 對于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企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信任審批等便利措施;
??(二)在給予企業資格認定遴選、政策兌現競爭性評選及招商引資優惠等政府優惠政策中,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日常監督管理、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者依法減少檢查頻次;
??(五)在信用黃埔網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對于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企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信任審批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監督管理、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者依法減少檢查頻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企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評定、年檢驗證、財政資金扶持項目申報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在行政許可、政策兌現和項目審批、核準中予以審慎考慮;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對于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評定、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在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批、核準中予以審慎考慮;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限制享受信任審批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不得享受政策兌現資金、財政資金補貼;
??(五)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
??(六)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利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推行信易貸、信易租等“信易+”應用。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進行市場信用評價,擴大企業信用評價的使用范圍。
??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用于自身公共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如有必要,應當將異議申請材料移交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查。經核查確有錯漏的,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及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修正,并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知信息主體。異議處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異議處理期間,區信用平臺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和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予以異議標注,異議處理完畢后取消標注。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通過主動履行法定義務、進行信用修復后被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越權查詢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三)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在履行職責時查詢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三)違反規定公開、泄露或者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
??(四)篡改、虛構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納入其失信信息,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對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的查詢申請;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受評企業授權證明的;
??(二)違反約定用途使用所查詢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
??(三)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傳播、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納入其失信信息,將該企業評價等級調整為C級:
??(一)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
??(二)偽造、變造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