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15:39:27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精神,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范圍,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規范和完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不斷提高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結合工作實際,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依規制定全省統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一)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制定全省統一的《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省補充目錄。省補充目錄編制或更新,由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編制、定期更新。省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省補充目錄的建議,由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梳理匯總,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請省“誠信龍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
??(二)納入省補充目錄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圍。納入省補充目錄公共信用信息應堅持合法必要原則,明確信息對應的具體行為、提供單位、數據來源、性質分類、共享屬性、公開屬性、公示期限和更新周期等要素。
??(三)關于不予納入省補充目錄信息的規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省補充目錄。
??二、規范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范圍和渠道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方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如實采集信息,并按照下列規定推送至信用信息平臺或者相應填報系統:
??1.縣級和鄉(鎮)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向上一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2.省和設區的市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向本級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3.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行為信息,通過本省相應填報系統推送;
??4.失信被執行人和虛假訴訟信息,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省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5.公用企事業單位按照約定向省信用信息平臺或設區的市級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6.設區的市級信用信息平臺向省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開方法。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級信用信息平臺建設,推動省、市級信用信息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范圍。
??1.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需求,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則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對于可共享數據要明確采集部門,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用于履行職責以外的用途。
??2.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范圍。依據《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內容共享公開。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三)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其他有關規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相關信息。信用中國(黑龍江)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公開,并與公共信用信息認定部門公開的內容、期限保持一致。
??三、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
??(一)規范失信行為認定的依據。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后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
??(二)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
??(三)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僅在本省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由省級地方性法規規定。
??(四)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按照“誰認定、誰負責”原則,縣級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按照認定標準認定并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
??四、確定全省統一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開展懲戒
??(一)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黑龍江省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基礎清單和省補充清單,補充清單應當包括懲戒措施、具體懲戒內容、懲戒對象、設定依據和實施主體等要素。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編制、定期更新省補充清單,省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省補充清單的建議,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梳理匯總,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請省“誠信龍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
??(二)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懲戒措施應當與失信行為相關聯,并與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在法定權限內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嵌入應用。縣級以上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信用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將信用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和懲戒措施嵌入行政機關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實現自動比對應用和聯合懲戒結果反饋。
??五、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
??(一)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公示和應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
??(二)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征得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并明確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內容、方式、用途和范圍、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相關部門要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范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一)完善信用修復機制。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向社會公開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屆滿后,信用主體可以通過信用網站、服務窗口和移動終端等渠道,向認定單位或者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供信用修復承諾書、有效身份證件、已經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相關材料。
??(二)提高信用修復效率。要持續壓縮辦理時限。信用中國(黑龍江)網站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修復,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實施“一網通辦”,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信用修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信用修復工作,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并告知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在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網站標注、屏蔽或刪除。
??七、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履行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對于已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措施,措施文件發布單位應進行梳理評估,對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的要及時規范。
??(二)強化追責問責。對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外違法違規記錄、共享、公開信用信息,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以及不按標準和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按規定及時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三)加強宣傳教育。要堅持國家政策導向,加強正向激勵引導,加強省際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合作。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廣泛宣傳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事例。鼓勵市場主體公開展示誠信狀況,對失信行為和事件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及時宣傳和解讀信用政策,營造良好誠信建設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