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1 14:10:42來源: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珠建市規〔2021〕1號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珠海市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珠海市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2月8日
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珠海市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健全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等各方主體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珠海市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和執業人員,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筑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巖土工程師等主要執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紅名單”,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誠信原則、履約踐諾表現突出,被認定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單。
??本辦法所稱“信用黑名單”,是指因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道德、協議和承諾的行為,被認定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單。
??第二章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
??第四條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名單”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黑名單”認定方式為實時評價。
??第六條“信用紅名單”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
??第七條“信用黑名單”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信用黑名單預警”視情形分為3個月至6個月。
??第八條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相關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二)刑事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信息;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等信息;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列入國家、省、市聯合獎懲“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納入“信用紅名單”:
??(一)近三年在本市本行業領域信用綜合評價或專業評價中連續被評為A級的;
??(二)近一年建筑企業信用評價60日誠信分每次評分周期的得分處于綜合評價A類中前10%或專業評價A類中前10%的;
??(三)近一年認證年度在本行業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表彰,且近三年無違法記錄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的,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黑名單預警”,提示存在列入“信用黑名單”風險:
??(一)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預警期6個月;
??(二)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預警期6個月;
??(三)拒不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執法的,預警期6個月;
??(四)被建設行政主管責令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預警期3個月;
??(五)辦理各項審批事項不履行承諾事項的,預警期3個月;
??(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資質有效期內企業不再符合相應標準要求條件的,預警期3個月。
??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有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行為的;
??(三)有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
??(四)冒用、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轉讓各類建筑業許可、登記證書或者備案證明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或者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辦理各項審批事項作出不實承諾的;
??(七)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或者險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八)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或者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對引發群體性投訴或者反復信訪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類預警情形之一,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的;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類預警情形之一,一年內發生三次及以上的;
??(十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十二條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者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守信或者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評價有效期等;
??(三)名單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和退出名單等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信用紅名單”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在申報期內認定單位主動識別并同步接受市場主體申報,認定單位依據可識別的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信用紅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比對。認定單位在部門管理系統中將初步名單與本部門認定的“信用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同時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確保被列入“信用紅名單”的主體未處于各類尚在評價有效期的“黑名單”范疇;
??(三)名單公示。經信息比對篩查后的初步名單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廣東珠海)”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名單審定。初步名單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單位核實處理;無異議的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由認定單位審核后認定為“信用紅名單”。
??第十四條“信用黑名單”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認定單位依據可識別的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告知。認定單位對被列入初步名單的市場主體發送告知書,告知其失信行為事實,以及認定“信用黑名單”的標準和依據,并接受其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期限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認定單位應在市場主體作出陳述和申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陳述和申辯事實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的,不予采納。
??(三)名單審定。市場主體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陳述和申辯已復核完成的,由認定單位審核后認定為“信用黑名單”。
??(四)信息比對。“信用黑名單”形成后,認定單位應在部門管理系統中將“信用黑名單”與本部門認定的“信用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信用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紅名單”,應將其從“信用紅名單”中刪除。
??第十五條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積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提前移出“信用黑名單”,但最低執行期限不低于6個月。
??“信用黑名單預警”的市場主體,在預警期內積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明顯成效,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提前結束預警,其中預警期6個月情形的最低執行期限不低于3個月,預警期3個月情形的最低執行期限不低于1個月。
??第三章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共享和發布
??第十六條認定單位自名單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的信用紅黑名單及相關信息推送給有關部門和組織,提示有關部門和組織對列入信用紅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采取相應的激勵或者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珠海市建筑市場信用紅黑名單執行動態發布,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廣東珠海)”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信用紅黑名單的發布期限與名單評價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廣東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由認定單位在發布前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名單信息主體可通過珠海市建設業務管理系統查詢自身信用紅黑名單信息,其他主體可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查詢信用紅黑名單信息。
??發布期限屆滿,信用紅黑名單信息轉入珠海市建設業務管理系統后臺數據庫集中管理,按規定保存。
??第四章激勵與懲戒
??第十九條對納入“信用紅名單”的市場主體在評價有效期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先推薦參加各項評優活動;
??(二)根據企業具體行為,在珠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平臺給予加分獎勵;
??(三)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作為選擇中標人的優先條件;
??(四)優先進入珠海市建設工程限額以下項目備選庫;
??(五)減少對該企業承接的工程巡查頻率;
??(六)對企業履約保證金繳納,申請市級建筑行業專項資金等方面提供政策優惠;
??(七)聯合其他部門和單位實施激勵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可以實施的其它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對納入“信用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在評價有效期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限制其在名單評價有效期限內參與我市建筑市場投標和政府采購工作;累計兩次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自第二次列入起3年內限制其參與我市建筑市場投標和政府采購工作;
??(二)根據企業具體行為,在珠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平臺給予扣分處理;
??(三)對其承建或者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四)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
??(五)在各類評優評先表彰中,對該企業、項目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六)聯合其他部門和單位實施懲戒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五章信用紅黑名單的退出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紅名單”:
??(一)評價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二)經異議處理,“信用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三)評價有效期內被本部門列入“信用黑名單”,或者被其他部門列入我市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四)評價有效期內被發現存在不當利用“信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五)“信用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退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信用黑名單”:
??(一)評價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二)經異議處理,“信用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三)評價有效期內市場主體主動修復失信行為,經認定單位審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改變,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退出信用紅黑名單后,認定單位應及時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廣東珠海)”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并提醒各有關單位停止對相關市場主體實施獎懲措施。
??已退出信用紅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為確保信用紅黑名單信息采集真實、準確、完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信用紅黑名單的信息進行動態比對和復查。信用紅黑名單公示期后仍出現爭議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重新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認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紅黑名單認定、發布、獎懲措施實施等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公眾有權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60日誠信分是指當日之前(含當日)60日的綜合誠信得分的算術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