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5-04-22 10:13:50 來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 城市:安徽
- 頒發時間:2025-04-15
- 發文字號:合房〔2025〕9號
- 發文機構: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實施日期:2025-04-15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住房保障
關于印發《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房〔202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4月3日
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合肥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合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限定保障對象、建設標準和配售價格,限制處分權利,實施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的政策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分步實施、分類保障,職住平衡、以需定建,資金平衡、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價格。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項目土地劃撥、規劃審批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將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落實個人貸款購買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區(開發區)有關職能部門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以需定建和職住平衡原則,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落實用地規模、布局,科學設定年度建設計劃,合理確定用地供應規模和節奏,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新建、配建、存量房轉化等方式籌集建設。
??第七條新建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戶型為主,經濟實用、布局合理,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面向高層次人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根據人才需求由項目建設主體合理確定。
??第八條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適度超前或同步建設項目周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托幼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
??第三章配售管理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單身申請人應當年滿25周歲。一戶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戶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且落戶滿兩年;
??2.申請家庭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在本市市區無住房交易記錄;
??3.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人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近三年內在本市市區正常繳納社保累計滿24個月且申請時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2.主申請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3.申請家庭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在本市市區無住房交易記錄;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合肥市高層次人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戶籍、社保限制。
??第十三條各項目可在上述條件基礎上,根據需求情況和房源供應情況確定配售條件和優先配售范圍,并在配售方案中明確。經市政府批準,保障性住房可定向供應給符合條件的群體。
??第十四條申請家庭房產核查范圍包括:申請家庭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住房、購房合同已網簽備案的住房等。
??第十五條申請家庭應當據實填寫、提供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授權有關部門調查、公示其申請信息。具體申請方式、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按項目配售方案執行。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項目具體價格由項目建設主體測算,報市發改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定后執行。
??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配售:
??1.制定配售方案。項目建設主體制定配售方案,明確項目信息、申請條件、配售價格、選房辦法等內容,經區(開發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配售公告。
??2.購買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根據配售公告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項目建設主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項目建設主體初核后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購房資格。
??3.組織搖號選房。項目建設主體根據審核通過名單,組織開展公證搖號選房。
??4.簽訂配售合同。申請家庭選定房源后,與項目建設主體簽訂配售合同。
??第十八條選定房源的申請家庭在簽訂合同之前,戶籍、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配售資格。
??第十九條申請家庭應當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家庭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應當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后退出承租房源或停發補貼。??
??第四章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發生以下情形的,由項目建設主體回購:
??1.因辭職等原因離開企業或單位,申請回購的;
??2.因購買其他住房,申請回購的;
??3.發生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退回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毛坯部分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裝修部分按每年10%的折舊率予以核減,折完即止。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已繳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毛坯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1%)+原購買價格(裝修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10%)
??交付使用年限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時起,至回購協議簽訂時止,不滿1年按1年計算。
??第二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不變。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繼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遺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離婚析產”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可按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第二十六條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購買保障性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設主體依法組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優先用于配售,如有剩余房源可參照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階段性用于配租。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購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家庭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的,或者已簽訂合同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又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條申請家庭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
??2.擅自改建、擴建保障性住房;
??3.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4.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十一條申請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購房資格的,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購買資格,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申請家庭將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經營、變相轉讓,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和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安巢經開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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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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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關于印發《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2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調整個人購買家庭住房享受契稅優惠住房套數查詢規則的通知
- 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好房子建設標準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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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無錫市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6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住宅工程質量問題重點整治的通知
- 7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
- 8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9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提振和擴大消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 10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