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2023-10-26 11:15:20 來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江西
- 頒發時間:2023-10-23
- 發文字號:宜府辦發〔2023〕24號
- 發文機構: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日期:2023-10-23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暫行)的通知
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暫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23日 ???????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暫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更好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省房地產市場會商協調暨涉穩風險防范處置聯席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贛房商聯〔202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1. 實行階段性購房契稅補貼。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袁州區、宜春經開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四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網簽備案為準,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繳清契稅),以及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等兩種情況,可享受契稅補貼政策。其中:在“四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在規定期限完成契稅繳納后,由受益財政給予50%契稅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購買二手房的,由受益財政按所交契稅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袁州區政府,宜春經開區管委會,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2. 動態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支持根據房地產價格變化情況動態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促進二手房市場流通。〔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袁州區政府,宜春經開區管委會,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3. 積極推行二手房“帶押過戶”。簡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關條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
??4. 支持居民換購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本市范圍內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按規定對其出售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住建局,袁州區政府,宜春經開區管委會,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5. 推行購買首套房貸款“認房不認貸”。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當地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6. 繼續按低限執行貸款首付比例。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公積金或商業貸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繼續按20%執行,商業貸款二套房最低繼續按30%執行。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貸款使用條件,個人名下在當地無成套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均繼續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7. 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間隔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3個月。實施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每月用住房公積金直接沖抵房屋租金。在異地繳存互認互貸的基礎上,推動與省內其它設區市等更大范圍的住房公積金跨區域合作。支持居民申請提取公積金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8. 進一步調整土地保證金繳交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繳交比例為宗地起始價的30%,競得人必須在成交結果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且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出讓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繳清。〔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9. 優化商業配套布局。結合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將市商務部門編制的中心城區商業網點規劃納入詳細規劃。凡未納入商業網點規劃的地塊,除基本的便民服務設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業設施。已出讓的商服用地項目(不含明月山區),未動工的,屬地政府可根據優化商業布局需要依法收回土地,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的詳細規劃,重新下達用地規劃條件,依法公開出讓;已出讓的商住用地項目,商業比例在5%至10%,且商業建筑未動工的,依項目單位申請,在土地出讓金不減少的情況下,允許下調商業比例至5%以下,并依法定程序調整建筑方案,商業比例在10%以上的,由屬地政府報市政府一事一議研究確定。〔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商務局〕
??10. 降低企業開發成本,加快建設項目落地。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情況下,按不高于已審定規劃總平面方案中計容總建筑面積50%的比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下室不計容部分需同步報批)、建筑施工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相關容缺事項必須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補齊相關材料。〔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
??11. 滿足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認真落實房地產金融“16條”,制定房地產誠信企業名單,支持房地產企業貸款融資及發行債券需求,并對發行債券的提供增信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房地產項目封閉融資試點,實行資金封閉管理,給予貸款優惠。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房企風險處置項目并購,提供并購貸款和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市住建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12. 延長開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展期期限。在保證債權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自主協商,對開發貸款、信托融資等存量融資依法依規通過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項目完工交付。貸款即將到期的項目,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展期1年。〔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
??13. 支持保交樓項目配套融資。加大保交樓項目的融資支持力度,把商業銀行保交樓配套融資投放情況,作為住房公積金、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資金存放的考核激勵因素。〔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宜春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春監管分局,市住建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14. 支持商業庫存去化。支持商品住房庫存去化周期在12個月以下時,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對非住宅庫存去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存量商業用地用途,用于教育、養老、文化、體育等產業項目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調整。〔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15. 提升商品住房品質。促進住房建設集約化、配套化、精細化、綠色化發展。對取得二星級以上竣工標識的綠色建筑及高品質住宅,根據市場需求,由開發企業合理定價。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在市規委會審定前,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 3%),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保證金實行減半繳納。〔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
??16. 支持團購在售商品住房。定期組織開展房地產集中展銷活動,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搭建面向全社會公開的在售商品住房團購平臺,各房地產企業自愿參加,對滿足團購條件購房的(一次性購買10套以上等),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原明碼標價基礎上再下降不超過8個點。團購房源須是“五證”齊全的現房或準現房。〔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17. 優化預售資金監管服務。按照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對誠信信用評級的企業,適當降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對不良信用評級和嚴重失信評級企業或存在延期交房、違反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適度提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18. 穩步推進“交房即交證”改革。統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建設項目“多測合一”、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市政公用服務報裝接入等改革事項,優化整合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備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動產登記辦理等流程,穩步推進“交房即交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國動辦〕
??本次政策由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確時間的以規定時間為準。期間如遇國家和上級政策調整,以新政策為準。
??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城一策”原則,制定出臺適合本地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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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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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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