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信貸 2024-05-08 10:23:59 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城市:北京
- 頒發時間:2024-05-06
- 發文字號:京房公積金發〔2024〕17號
- 發文機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實施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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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發〔2024〕17號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代辦網點,繳存單位及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打擊違規提取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審核力度
??1.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可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辦事指南或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010-12329咨詢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平臺、“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序線上申請,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自助機或各區管理部及歸集業務銀行代辦網點(以下簡稱受理部門)現場申請提取,并提供相關材料。職工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部門在審核職工提取業務時,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數據共享,對身份戶籍、房產交易、社保、婚姻登記、購房貸款等材料真偽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平臺”開展跨地協查,與當地公積金中心聯系并發送協查函,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二、加大提取行為的審核力度
??3.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要求職工持提取申請材料到管理部現場辦理;需進一步核查個人征信的,應要求職工當面簽署《個人信息核查授權、承諾書》。
??(1)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3)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
??(4)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
??(5)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7)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職工購房行為需進一步核實的,受理部門應留置申請材料,并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于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部門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為予以核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三、加大違規提取懲戒力度
??5.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行刑銜接,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受理部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6.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將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7.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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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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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