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3-10-20 11:37:03 來源: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3-10-17
- 發文字號:惠市自然資〔2023〕684號
- 發文機構: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3-12-28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關于印發《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自然資〔2023〕684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11日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
??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完善和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適齡幼兒、兒童和少年就近入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改造)、擴建的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是指配套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中小學及幼兒園,包括用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住宅項目的投資開發單位。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以適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市、縣(區)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聯動、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嚴格審查把關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項目審批、供地、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移交等各項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入學適齡人口的數量、分布狀況和城鎮化水平等因素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點的專項規劃,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因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序批準。
??第八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提出規劃條件時,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所有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中明確配套教育設施。在編制規劃條件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辦學規模、交付使用條件以及無償移交等相關要求。對規劃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拍掛住宅項目用地時應同時公布教育設施配套規劃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配建教育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時應同步整體劃撥給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更新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范圍內規劃教育設施用地上的附著物一并拆遷,拆遷補償費用計入城市更新項目的成本。
??第九條 規劃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其建設單位須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配建并移交教育設施。
??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出讓合同、規劃條件等均未要求配建教育設施,且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住宅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如有增配教育設施的意愿,就增配事宜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其土地權屬范圍內增配的教育設施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原項目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規劃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上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 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縣(區)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縣(區)的教育設施建設移交工作指引。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將配套教育設施設計納入審查范圍,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于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需在收到上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30日內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時,應當同步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和移交合同》。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施工圖審查機構對配套教育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設計標準和規范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住宅項目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分期開發的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首期住宅項目同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商品房項目首次申請辦理預售時,查驗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是否按照施工計劃時間節點完成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會同自然資源、教育、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改造)、擴建住宅項目建設過程監督檢查,確保配套教育設施按照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建設單位,屬地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權限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改造)、擴建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自然資源、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自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屬地人民政府,對約定無償移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套教育設施,在配套教育設施各項驗收辦理完成、符合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后,由建設單位協助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后,應當在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一年內投入使用,辦成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幼兒園。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分工對配套教育設施監督檢查,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落實到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分期開發的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應與首期住宅項目同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對有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 11:01
- 10:25
- 10:20
- 10:11
- 10:07
- 09:52
- 09:49
- 09:46
- 09:45
- 09:42
- 09:36
- 09:31
- 08:43
- 08:40
- 08:35
- 08:30
- 2023-10-19 13:24:39
- 2023-10-19 12:03:01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